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980号
原告: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号***号,身份证号:110*************01
委托代理人:王**(贺***母),女,****年*月*出生,北京市***主管,住北京市朝阳区***号***号。
委托代理人梁志刚,北京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号***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无职务
委托代理人:方**,女,****年*月*日出生,被告技术文案经理,住被告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金**,女,****年*月*日出生,被告客服部经理,住被告公司宿舍
原告贺*与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梁志刚律师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方**、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诉称:2014年7月31日,贺*和****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但该合同未实**履行。2015年6月30日,贺*和****公司签订了《移民终止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合同终止,****公司在签订协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贺*服务费4万元。但****公司未依约履行退费义务,经多次催告未果,故贺*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公司退还服务费4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7月29日至实**付款**日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贺*和边*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31日,****公司和贺*签订了《**洲技术移民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洲移民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贺*作为主申请人,该协议书最终将为贺*、边*或新生孩子一并办理移民签证。签订协议后,由边*实**付款。该协议约定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公司退还服务费的10%2015年1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中约定贺*提供所有文件基础上,如****公司未能协助贺**通过职业评估,则全额退款。2015年1月30日,贺*母亲王**以家人不同意孩子出国为由,要求****公司退款4万元。后王**多次到****公司纠缠、吵闹,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无奈答应王**的退费要求,并在2015年6月30日签署终止协议,但该终止协议非贺*本人签署,而是王**签署的贺**的名字。后,****公司准备退款的时候,边*告知已经和贺*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制止公司将退款支付至王**账号。2015年7月31日,****公司致函贺*和边*,希望双方明确如何退款,但双方至今未给予明确答复。故****公司不同意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贺*和案外人边*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5日登记离婚。2014年7月31日,贺*(甲方)和****公司(乙方)签订了《**洲技术移民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大利亚技术移民事务,甲方同意在协议签署**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5万元。该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如乙方未能协助甲方通过**大利亚职业资格评估,除以下情况外,则乙方在扣除3000元人民币的通联费后,将退还甲方其余已交代理服务费。甲方未能通过**大利亚相关评估的背景调查和核实,则乙方扣除10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后,将退还甲方其余已交代理服务费。签订协议后,边*通过刷卡形式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收据抬头开具为贺*名字。2015年1月8日,贺*(甲方)和****公司(乙方)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更改为:在甲方提供雅思4个6分的基础上,如果乙方未能协助甲方通过233911提名职业的职业评估,乙方承诺退还客户已交全部代理服务费。
2015年6月30日,****公司(乙方)和贺*(甲方)签署了《移民终止协议书》,约定终止2014年7月31日双方签署的**大利亚技术移民合同,乙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退还)甲方人民币40000元。甲方签字为“贺*”。庭审中,****公司主张“贺*”签字为贺**母亲王**签署,王**认可“贺*”签字
确为王**代签,签署该协议时告知****公司系受贺*委托,并且**公司也电话和贺**确认过授权事宜。********公司否认王**出示过授权,也没有电话和贺**确认过授权事宜。当庭贺*认可王**代签《移民终止协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另,****公司主张因为王**在办公场所吵闹纠缠,****公司才被迫签署了《移民终止协议》,王**否认协商退款过程中有吵闹等过激行为,****公司对签署《移民终止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未举证。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一份,该邮件发送时间为2015年8月6日,邮件载明“……我公司本应按照合同规定退费,但因边*提出异议,告知我公司贺*和边*已经离婚的事实,并且对已我公司的退款40000元的所属权主张归其所有,为免纠纷,我公司决定暂时保留退费个月,请双方在一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保全措施或诉讼来解决本公司对本代理协议的退款归属权,如在其期间内没有法院立案、保全或判决及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好本协议的退款归属权,本公司会按照合同,把退费归还我公司签署合同的甲方:贺*,****公司主张边*对退款事宜提出异议后,****公司向贺*发送了上述邮件。贺*认可收到该邮件,也表示清楚****公司告知其边*提出异议的事宜,但贺*对该邮件没有做出回复。
上述事实,有《**洲技术移民委托代理协议书》、收据刷卡存根、《补充协议》、《移民终止协议》、邮件打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培训学校、辛**和**咨询公司签订了《**洲技术移民委托代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贺*母亲王**存在吵闹等过激行为结合****公司向贺*发送邮件中认可退费40000元的陈述,同时贺*对王**代签行为予以追认,故《移民终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照履行,故贺*要求****公司退还400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节,本院考虑边*和贺*原确系夫妻关系,最初亦边*以刷卡形式支付服务费,后边*对****公司将款项付至贺*母亲账号提出异议,****公司及时向贺*告知该情况并要求贺*和边*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确认款项如何支付,****公司不为给付有正当理由,故贺*要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贺*服务费四万元;
二、驳回原告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