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17-10-27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县***宿舍,联系电话:139****0296

  委托人:梁志刚,北京麓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被告一: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号,联系电话:135****8166

  被告二:李**,女,**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号,联系电话:156****9038,156****2052,135****8166,139****8789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伍拾伍万玖仟陆佰玖拾贰元整(¥559,692.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5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65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全部债权、利息及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原系原告孩子小学的老师。2014年5月7日和6月13日被告一以足球培训班孩子出国需要押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45万元。由于原告没有现钱,故在被告一的指引下办理了广发银行的信用卡贷款,贷款共计45万元,原告并将该贷款直接交付给被告一,由被告一出具了借条,双方并约定银行相关贷款及利息均由被告一偿还。借款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多次承诺还款。2015年春节后,原告找到被告一后,被告一向原吉出具还款协议书,再一次承诺按时还款,同时,被告一的婆婆被告二李**作为保证人也对原告承诺肯定还款,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一无理由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其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的义务。同时,被告三作为保证人,其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鉴于上述情况,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公告

  尼*、李**:

  本院受理的杨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9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本金四十五万元;二、被告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违约金(以二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李**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尼*追偿;五、驳回原告杨*其它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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